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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1/01 09:20:02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调查与审查

  2、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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