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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09 10:45:4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5项。

  (三)合作企业的清算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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