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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公司特征及分类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0 09:25:15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识点二、公司的特征及分类二

  (三)公司的分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股份,并能够控制另一个公司的公司。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

  (2)子公司是指被另一个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份,并被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称为被控股公司。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①全资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权。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绝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

  ③相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如果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但仅凭股权或股份控制机制又不足以控制该公司的,理论上称该公司为“参股公司”。

  (4)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本公司和分公司。

  (1)分公司是指由公司依法设立,并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

  (2)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

  (所以“分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相关考点】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1)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彼此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业务联系、项目合作等)的公司,彼此称为关联公司。

  (2)公司集团是指在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若干个企业或者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公司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公司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集团公司,而集团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处于控制地位。

  (四)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 
出资表现形式 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 股票 
股权转让方式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组织机构 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信息披露义务 可以不公开披露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特殊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上市公司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区别

  (1)设立条件、程序不同。

  (2)资本制度有所不同。两者在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出资缴付的时间与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在没有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下取得营业执照。

  (3)组织形式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其权力机构。

  (4)经营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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