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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公司董事的资格和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0 09:44:1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识点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5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相关考点】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的特征与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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