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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0 10:21:37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识点十、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

  公司组织机构是代表公司活动,行使相应职权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和执行机关所组成的公司机关。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也是公司得以设立的必要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相关考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相关考点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相关考点3】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相关考点4】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

  (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决议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相关考点1】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相关考点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

  5、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1)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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