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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1 08:41:08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识点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

  (一)股东大会

  1、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股东大会会议形式

  (1)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①按《公司法》,5人至19人,3人时“肯定”应当召开;②按章程,例如规定9人,5人就要召开)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意“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含义,连续90日的含义是90中不能出现间断,单独或者合计的含义是几个股东合并计算。

  (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上市公司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5)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6)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3)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累积投票制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可以不实行)。

  (2)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必须实行)。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6、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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