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5 苹果版本:8.6.95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1 09:08:15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识点二十三、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一

  (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有价证券。

  2、股票是要式证券。

  3、股票是无偿还期限的证券。

  4、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金融工具。

  (二)股票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

  3、内资股和外资股。

  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也应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

  5、面额股和无面额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股票的形式和记载的内容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四)股票的发行

  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