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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2 08:55:47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一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作为拟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①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与《公司法》一致。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①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注意不包括董事、监事)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③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⑤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是禁止的;关联交易是允许的,但不能显失公平)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①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其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4种不合法的情形。

  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注意:《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相关考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6种情形。

  注意:试题中根据是否出现“影响持续盈利能力”字样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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