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三十八、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要约收购是投资者的自愿行为,但是,如果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根据上市交易条件,股本总额低于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75%以上;如果是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90%以上),导致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时,《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强制收购人以同等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其余股东剩余的股票。(必须发出全面要约)
2、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