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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4 10:00:3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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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关考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1、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2、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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