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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破产申请的提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4 11:10:2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四、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1)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2)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注意:①清算人提出申请是与《公司法》的衔接。②清算组的组成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自行组成;二是法院指定。③清算人提出申请时,由于企业法人已解散,不存在重整或和解,只有破产清算。

  4、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破产企业的职工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但申请破产的债权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无争议。为慎重起见,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

  (2)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但并不要求企业解决安置资金等问题。

  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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