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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债权的确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5 09:56:24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十八、破产债权的确认

  1、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编入债权表,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表。

  3、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4、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是否成立。

  (1)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时,债权列入债权表,异议人可以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时,债权不列入债权表,该债权人可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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