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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保证的诉讼时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5 09:26:37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二十五、保证的诉讼时效

  ①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②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

  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相关考点】①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②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相关考点】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上述关于保证的诉讼时效的叙述,可以归纳如下:

一般保证 2年 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 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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