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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抵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6 09:03:00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三十八、抵销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

  【相关考点】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一)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1.《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2.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2)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本条规定的抵销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

  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4.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注意:这里的抵销与破产抵销的区别:①合同解除的抵销是合同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破产抵销是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②合同解除的抵销结果是合同解除;破产抵销的结果是优先受偿。③合同解除的抵销没有时间限制;破产抵销限有时间限制(于破产受理前)。

       合同终止抵销   破产抵销 
  提出   当事人   债权人 
  后果   合同解除   优先受偿 
  时间   没有时间限制   破产受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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