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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融资租赁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7 09:58:10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十三、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内容涉及租赁和买卖两个方面。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3.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检验标的物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并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据此向出卖人付款。

  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5.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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