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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承揽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0 10:54:2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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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十四、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可为多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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