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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外债管理及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1 10:42:48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外债管理及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一、外债管理

  1.外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潜在外汇偿还义务,是一种或有外债,也纳入外债管理。

  2.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2)境内中资机构从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

  【相关考点】外国投资者在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4)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相关考点】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2.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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