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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2 11:34:06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 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

  注意:赔偿金不是发生即扣,而是按月定期扣付后划给收款人,并且处于优先支付的地位。

  3.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4.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在2日内退回银行。逾期不退回单证的,每天处以5 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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