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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但是,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格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注意:这里列举的6项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没有包括“收款人名称”,但在前面“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中,将“收款人名称”列为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
支票的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一,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该支票称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四)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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