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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6 19:34:56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上述第(1)、(2)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3.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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