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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精讲:新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5/15 15:01:52 字体:

  【考点新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出资方式

  (1)现金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①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②“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3)场地使用权

  ①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

  ②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③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4)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2、出资期限

  (1)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

  (2)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①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②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同步问题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一般情况下(同步出资时)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为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控股问题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解释】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最后一笔出资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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