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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收购人收购计划的取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2/02 08:31:38 字体:

  单选题

  收购人采取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A、6个月

  B、12 个月

  C、10个月

  D、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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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
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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