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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2/02 15:42:53 字体: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解释1】我国采取了“实际税率法”来确定CFC税制适用的地域,即我国居民股东控制的外国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该规定不考虑这个国家(地区)的法定税率水平,即不管其法定税率多高,如果该外国企业因享受这个国家(地区)的税收优惠而导致该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12.5%,也会被认定为CFC。

  【解释2】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确定是否是受控外国企业)

  举例说明,比如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拥有B公司比例达到70%,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60%,C公司又拥有D公司60%,D公司又拥有E公司(外国公司)60%,我们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E公司为A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达到受控标准。(透视原则)

  1.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例如: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2007年4月1日在乙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乙国的税率为10%.乙国按年计算缴纳所得税。2007年底,B公司盈利800万元。B公司2007年底不作利润分配。2008年4月12日,中国A公司计算从乙国B公司分得的2007年的所得=800×(365-90)÷365×100%=602.74(万元)。

  【解释】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计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时,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实际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举例说明,比如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拥有B公司比例达到70%,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60%,C公司又拥有D公司60%,D公司又拥有E公司(外国公司)60%,E公司为受控外国公司,达到受控标准。据此,在计算A公司当期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所得时,A公司对E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5.12%(70%×60%×60%×60%)。

  2.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3.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例如:美国高税率。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及消极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最小额免除实际上是对“走出去”的中小企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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