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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通知

2013/02/18  来源: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字体:  打印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鄂注协发[2013]1号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要求,我省将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力求实效”的原则做好年检工作。将清理兼职挂名人员作为年检工作重点。在做好常规检查的同时,重点检查公职人员兼职挂名执业问题以及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问题,重点关注涉及投诉举报、行业惩戒、注师年龄结构老化事务所及近年新设立事务所。同时,将年检工作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认真做好各项审核工作,严格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通过开展年检工作,进一步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水平和执业队伍素质的不断提升。

  二、年检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在我省辖区内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三、年检内容

  1、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3、是否执行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4、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5、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6、是否按规定交纳会费;

  7、需要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不予通过及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受刑事处罚;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7、其他不适合通过年检的情形。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未交纳会费;

  3、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4、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5、其它需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自第一批通过年检名单公告发布后,不得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应当暂停执业,待暂缓事由消除并通过年检后才能继续执业。

  五、事务所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附件1);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汇总表(附件3);

  (四)会计师事务所其它从业人员汇总表(附件4);

  (五)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5);

  (六)相关证明材料:

  1、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需注明所在事务所名称),属于提前退休、内退、下岗等情况人员需另附相关证明文件;

  2、2012年事务所为注师交纳社保“五险一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包含姓名、参保单位名称、社保类型、参保历史等内容并加盖社保机构公章或提交社保网上查询系统包含以上内容的打印截图)。如为注师个人交纳社保由事务所报销的,需提供社保参保证明及报销凭证。如为注师原工作单位交纳社保等其他情况的,需提供社保参保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男60岁、女55岁)不需提供上述第1、2项证明。

  3、注册会计师近6个月工资清单复印件、事务所2012年全部业务报告清单复印件、注师个人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省注协网站下载)。

  (七)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相关部室会签表(附件8)

  上述1-6项材料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本通知附表与往年相比变化较大,请务必下载后填报,附件2-5应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档)。如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登记”页已填满需换证的另交一寸彩照1张(粘贴照片汇集表单独上报)。

  六、年检程序

  (一)各事务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自查,认真整理和填写有关材料,同时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提交年检申请,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年检材料按属地原则分别上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和市州注管中心。

  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及已转出原事务所拟加入其它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省注协报送《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各事务所上报年检材料时应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相关部室会签表》先到省注协相关部室办理有关审核会签手续(市州事务所由注管中心统一办理)。

  (二)市州注管中心对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于3月8日前将年检情况报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未参加、未通过或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及事务所提交的检查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省注协。

  (三)省注协对事务所和注管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成核查小组,对全省部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其中,对2011-2012年新设事务所、2012受到行业惩戒的事务所及被举报的事务所全部实地核查,对省直事务所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市州事务所根据工作要求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以及业务工作底稿等。对未提供人才中心档案托管证明及未在事务所参保的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同时,通过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社保查询系统、财政编制查询系统及其它相关途径对注师有关证明材料及执业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四)省注协将初步年检结果在省注协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疑义的制发协会公文并在省注协网站公告通过年检的注师名单。

  (五)各事务所根据年检公告情况,携带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加盖年检专用章(除武汉市以外的其他市州事务所将证书交注管中心统一办理),并将未通过年检、未参加年检及暂缓通过年检人员证书上交省注协。

  七、工作要求

  (一)根据中注协要求,本次年检工作应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和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相结合。各事务所应及时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提交年检申请及完成综合评价信息填报工作(有关要求另行通知)。凡未按规定提交年检申请或完成综合评价信息填报工作的,省注协将暂缓通过年检。同时,各事务所应认真核对上述两个系统及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www.acc.gov.cn中事务所及人员有关信息,确保系统信息正确无误并与年检信息相一致。发现信息错误或缺失的,应及时在系统中修改、更新,无修改权限的应书面报省注协和省财政厅会计处处理。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要求填写及报送有关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省注协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处理,并记入事务所和个人的诚信档案。

  (三)各市州注管中心应按本通知要求,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并登陆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核查相关信息是否准确,督促事务所按规定提交年检申请及完成综合评价信息填报工作。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对所辖事务所注师任职资格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面应不低于50%(武汉市事务所核查面不低于20%)。核查内容应按省注协统一要求,重点核查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情形,特别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和社保参保证明认真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和规范性,切实做到证表相符,证实相符。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各注管中心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向省注协提交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四)事务所应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人数以2012年年末数为准(附件10)。

  (五)自愿申请不再继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填报《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并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提交《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六)为了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省注协自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联系电话:67818783   传真:87270575

  联系人:李青峰

  注册部邮箱:gsy@cicpa.org

  附件:

  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其它从业人员汇总表;

  5、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6、未参加、未通过或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

  7、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7.xls

  8、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相关部室会签表;附件8.doc

  9、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换证人员照片汇集表;附件9.doc

  10、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应检人员汇总表。附件10.xls

  附件下载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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