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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合同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2/27 16:42:54 字体: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代位权 撤销权
针对债务人的行为 消极行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积极行为(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诉讼主体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就行使权利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 就行使权利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
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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