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年检)补充通知
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年检)补充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未给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补交。
二、为了保证符合年检条件的注册会计师顺利年检,事务所应将年检材料不全的注册会计师,汇总填入“年检资料不全转协会代管人员统计表”(同时必须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出转协会代管申请、事务所确认)。协会代管期限为一年。一年内补齐年检材料的,予以年检,注师关系转回事务所;超过一年未通过年检的,协会予以注销注册。
三、申报年检材料的时间延长到2013年3月15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