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注会《税法》消费税法训练题(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2/25 08:52:51 字体:

  单选

  1.某外贸公司7月从某地板生产企业购进实木地板50箱用于出口,取得生产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共计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118.72万元,支付购实木地板的运输费用1.2万元,该批实木地板出口销售时取得金额220.6万元。实木地板生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5%。外贸公司出口该批实木地板应退的消费税是( )。 (知识点:实木地板出口退税)

  A.3.6万元

  B.4.72万元

  C.4.87万元

  D.5.07万元

  2.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法有关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的是( )。 (知识点: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范围)

  A.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的药酒

  B.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C.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的巧克力

  D.外购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3.下列环节既征消费税又征增值税的是( )。 (知识点:征税范围)

  A.卷烟的生产和批发环节

  B.金银首饰的生产和零售环节

  C.金银首饰的进口环节

  D.化妆品的生产环节

  多选

  1.甲企业2009年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粮食白酒和一批黄酒, 甲企业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分别为7000元(不含税)和3000元,支付加工费不含税分别为2000元和1000元,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代垫粮食白酒材料款500元,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价格,甲企业共收回粮食白酒1000公斤,黄酒1000公斤,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知识点:委托加工酒类应税消费品)

  A.甲企业收回粮食白酒后直接批发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B.甲企业实际负担的消费税为3050元

  C.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906.84元

  D.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456.84元

  2.纳税人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下列情况中不需再缴纳消费税的有( )。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环节)

  A.用于直接销售

  B.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并销售

  C.用于对外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

  D.用于职工福利品发放

  3.下列各项中,不应在收回委托加工品后征收消费税的有( )。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环节)

  A.商业批发企业销售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特制白酒,但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

  B.商业批发企业收回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特制白酒直接销售的

  C.商业批发企业销售其委托加工的特制白酒,但是由于受托方以其名义购买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D.工业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其他酒的特制白酒

  答案及解析

  单选

  1、【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应退消费税税额=118.72÷(1+17%)×5%=5.07(万元)

  2、【正确答案】 D

  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多选

  1、【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1吨=1000公斤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7000+2000+500÷(1+17%)+ 1000×0.5×2+1000÷1000×240]÷(1-20%)×20%+1000×0.5×2+1000÷1000×240 =3906.84 (元)

  2、【正确答案】 ACD

  3、【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是因为该企业因为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而必须补缴消费税。选项B正确因为企业收回的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白酒再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了。选项C正确是因为此项业务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所以委托方企业不缴纳消费税,而应由受托方按自产自销业务缴纳消费税。选项D正确是因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特制白酒连续生产其他酒的,不缴纳消费税。

[上一页]  [下一页]


 编辑推荐:
·
2010年注会《税法》复习“四四诀”
·注会备考指导:21天轻松养成学习好习惯 
·免费视频:网校老师陈立文注会2009考试总结及2010考试展望

正保会计网校24小时服务热线
  无需注册、交费,点击以上“免费试听”课程,即可领略正保会计网校老师授课风采,体验网络教育的无穷魅力!如果您在使用网校课件中遇到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

转载请注明·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