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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会《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6/25 14:03:26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第二节内容开始讲解的是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内容,也都是基础部分,但这里所讲到的法律制度也都是后面学习的基础,因此不容我们忽视的。下面我就简单把相关内容进行一下整理,这里我就不分课节来强调了。

  一、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有三个主要特征:

  ①意思表示为主。要注意,意思表示不仅是要有内在的想法,还要有其外在与内在想法相一致的行动,没有相应行动时构不成意思表示的。

  ②对于所应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为其目的的。

  ③也就是给这一行为进行定性,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2、分类

  ①看是单方面意思表示,还是多方意思表示一直而发生的法律行为。如果是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发生,就是单方法律行为;否则,符合另一种情况,就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②根据是否涉及到赔偿而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③根据是否要采取特定程序才可成立,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④主体法律行为和客体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一般要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三个要素,满足这三个条件行为成立,很简单的。但是,也还要注意,特殊的法律行为还要具备出前面所说的三个要素外,还要具备特殊的事实要素,方可成立。

  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建立在成立的基础之上的,当法律行为成立了才会有权利谈是否生效。对于法律行为生效,一定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成立。

  (1)实质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这里我们要清楚,在法律范畴之内,行为能力主体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的行为能力主体在法律上是具备不同的行为承担能力、履行不同的义务的,超越各自的能力范围,法律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②意思表示真实。这个理解简单,这就好比A和B两个人进行交往,A对自身情况介绍为虚构,那么B发现之后就会与A断绝交往。法律上也一样的,一方以弄虚作假致使一项法律行为有效,当另外一方清楚情况之后,则有权利申请判定该行为无效。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点很简单的,简单说就是不违法,所做行为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

  (2)形式要件

  这里主要是讲,在法律中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哪些形式是法律所承认的,哪些是法律所不认可的。法律所承认的自然会受到法律所保护,这就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

  4、无效民事行为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我认为与有效民事行为相对来看比较好。法律行为,就那三点要素,符合了就是有效的,但凡有一点不符合的就是无效民事行为了。对于教材上所介绍的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我们了解一下即可,其实都是以法律行为的几点特征为基础出发,在某些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进而被视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实质上也是很简单的。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最主要是了解与无效民事行为之间的区别,能够准确分清两者。因此,在学习这部分内容的时候,我觉得对将两者进行对比来进行学习会有助于理解记忆的。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我们也应当以法律行为的特征为基础,同时与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对应学习比较好些的。无效民事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我们可以理解为是严重违背了法律行为的几个特征,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可看为是相对比较严重违背。所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距离的,同样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程度上有差异,故而法律对两种行为的管理规定是不同的。当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撤销之后,那么就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等同。

  6、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实也不难,我们要清楚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首先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然后对这个合法法法律效力附加以限制条件或效力发生的时间期限,那么就是我们所说的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了。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有两种情况下的行为是不能附之以条件和期限的: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注】:通过上面的两个条件,我们就不难知道,其实这个“条件”也是有规定的,并不是随意而定的。必须以事实为基础,而且要合理。附期限也是如此,需要尊重事实,不得偏离事实,并且要合情合理。

  二、代理制度

  1、什么是代理

  其实说到代理这个概念,大家丝毫都不陌生的,而且我们平时也都经常接触到的。其实代理很容易理解的,就好比我们日常生活中,中午吃饭的时候,同事感觉有点累不想动,拜托你捎带点儿食物回来。本应发生在同事与商家之间的行为,中间却增加了你的参与,由你去代替同事去实现与商家之间的买卖行为。那么无可非议,你就是代理人,你的同事理所当然就是被代理人,而商家则就是相对人。

  代理就是三方关系,一方代替另一方向第三方行使权利。

  2、代理的特征

  对于代理行为的特征也很容易掌握的,首先我们应当知道代理行为是一项民事行为,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是可以代理的。其次,代理行为由三方行为人参与共同实现意思表示,完成行为活动。最后一点,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也就是说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的种类

  ①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而当然发生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由权利机关专门指定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行为。

  4、代理权

  关于代理权,只要清楚是一种资格、是代理行为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可以了,没有这种资格通常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但是要注意,并非所有都是无效的,当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之后,之前的代理行为就由不合法变得合理合法了。

  于此,大家学习过程中还需要详细掌握滥用代理权和表见代理,这里就不多说了。

  三、诉讼时效制度

  1、概念

  诉讼时效,不言而喻,是一个时间长度概念,即国家强制保护的一个时间期限。在此期间之内,如果权力人不行使其请求权,那么等于自动放弃该权力。

  2、特点

  (1)前提是权利不行使的状态客观存在,并且这一状态存了一定的时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3)具有强制性。

  3、种类

  诉讼时效的种类,说到根本,还是以保护时间的长度为划分依据的:

  诉讼时效 = 2年,普通诉讼时效(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都为2年,其它几种可以说是特例的)

  诉讼时效 < 2年,短期诉讼时效

  以下几种情况是需要使用短期诉讼时效的: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所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

  20 > 诉讼时效 > 2年,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 20年,这是最长的诉讼时效了,与其它诉讼时效不同的是:①最长的诉讼时效20年是由权利被侵害时起算;②20年诉讼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合中断、中止等。

  四、民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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