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09年注税考试报名:12月22日-31日
关于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人考函[2008]39号
各县(区)人事局,滨州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和外地驻滨各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科:
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8]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二、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9、20、21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6月19日 | 下午2∶00--4∶30 | 财务与会计 |
6月20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一) |
下午2∶00--4∶30 | 税法(二) | |
6月21日 | 上午9∶00--11∶30 | 税收相关法律 |
下午2∶00--4∶30 | 税务代理实务 |
三、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除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注册税务师考试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请在滨州报考的考生于2008年12月22日至31日登陆滨州市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BZRSKS.GOV.CN),根据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办理资格审核与确认。
资格审核与确认工作按属地原则,市直及外地驻滨有关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于2009年1月5日至6日统一到滨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滨州市黄河六路、渤海八路路口西南角考试中心三楼315室,联系电话:3368333)办理审核、确认及缴费手续。县(区)考生请于2009年1月5日前到本县区人事部门送交相关材料和费用,由县区统一于1月7日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各县区人事局送审核材料时须提供考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考生在报名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对于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责任自负。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及费用: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承诺书(各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符合报名条件第六条或申请部分科目免试的人员需提交);
5、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6元。
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考生应考时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六、考生直接在网上(网址WWW.RSKS.SDRS.GOV.CN)下载准考证,下载时间为考试前一周,不再另行通知,请考生一定要按时下载。因为考生必须通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者缺一不可)下载准考证,所以,报名时一定要正确填涂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七、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济南、潍坊、济宁设置考点。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条件,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滨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08年12月15日
附件: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四)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七)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八)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