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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7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注册税务师 | 税法(一) | 140 | 84 |
税法(二) | 140 | 84 | |
税收相关法律 | 140 | 84 | |
财务与会计 | 140 | 84 | |
税务代理实务 | 100 | 60 |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含累计合格)的考生,请于2011年9月19日至20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到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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