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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法规建议权,税收规章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对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的管理,纳税申报;
3.税款征收权: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最主要的职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又细分为3种情况: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缴或者少缴税款;3年内;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追征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4.批准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省级国税或者地税审批,最长3个月。
5.税务检查权:查账,场地检查,询问,责成提供资料,查存款账户。
6.处罚权;例如罚款等
7.其他。
【例题·多选题】以下有关税务机关的权利中,不正确的有( )
A.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B.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5年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C.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追征税款,纳税人主动补缴的,可以免征滞纳金
D.税务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例如罚金
E.税务机关可依法检查纳税人账务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A和E都是税务机关的合法权利;答案B错在5年(税法规定是3年);答案C错在该情形下,税务机关也无权“免征滞纳金”;答案D错在行政处罚是“罚款”,人民法院才能处以“罚金”,一字之差,则答案就是错的。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了解)
(三)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了解)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例如对高新企业的优惠,对西部大开发的优惠);
另一种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例如对地震灾区,或者冰雪灾害地区纳税人的优惠)。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利息一般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例题·单选题】(2009年)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这种试题非常单纯,记住了就能得分,考前一定要突击一下!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和使用税务登记证。
2.按规定设立账薄;个体户不能设账的,要报税务机关批准。
3.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报表、税务资料,不能按期报送的,要报税务机关批准。
4.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例题】某纳税人2月应纳税款1万元,按税法规定应于3月15日前计缴该税款,该纳税人于3月1日申请延期缴纳,3月18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企业于3月20日缴纳此项税款,仍要加收5天(3月16日到20日)的滞纳金。
5.按税法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7.接受税务检查,如实提供资料。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标准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1万元的罚款。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处罚规定):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联系教材20-21页,多少天内?30天/30天/15天,从哪一天开始算?)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联系教材22页,多少天内?15天/10天,从领工商执照或者发生扣缴义务这一天开始算)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联系教材22页,多少天内?15天,从领取税务登记证这天开始算)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联系教材20页,多少天内?15天,从开立账户或者变更账户之日起开始算)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额是标准处罚的5倍)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额是标准处罚的50%)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处罚)
2.欠税行为及处罚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提示】扣缴义务人罚的更轻一些,且不涉及税款、滞纳金,因为这二部分是向纳税人追缴。
3.偷税行为及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偷税上的处罚是相同的(因为性质恶劣,属于重点打击对象):
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抗税行为及处罚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了解)
5.行贿: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5年/5年~10年/10年以上(了解)
6.骗税行为及处罚(了解)
骗取出口退税款,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即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年/5年~10年/10年以上。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额是标准处罚的5倍)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额是标准处理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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