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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预习: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1/07 10:57:45 字体: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B.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的债转股业务,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C.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D.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非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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