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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免税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管理程序和要求
(1)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汇缴申报前(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除了优惠申请报告和备案表,主要应提供资料: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等。
(2)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资料与税法规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主要审核要点包括:
①取得的国债是否是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不包括外国政府国债及其他部门、企业发行的债券;
②是否是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取得的《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对于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转让收入,不得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需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税法上以到期兑付的利息或《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计算享受免税的利息收入,对持有期超过一年分期计息到期一次兑付的国债,到期前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不需确认免税的利息收入,直接做纳税调减,到期后再确认免税的利息收入。
(4)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相关性审核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等工作环节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实质性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检查企业国债购买的合同或协议、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复核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准确性;审查国债交易记录和银行对账单的资料,区分利息收入和二级市场转让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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