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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同一行为不同情况的易混个税税目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2/06 09:42:17 字体:

  1)企业举办的旅游活动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2)董事费收入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非任职公司的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属于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3)出租车经营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发表文章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翻译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5)中介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财产租赁”所得的中介费是不允许扣除。

  6)

  a.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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