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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如何理解这三句话?
1、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体现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自治性机构。所有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求偿权的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不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地位,不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但是,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则不受此限制。“债权尚未确定”大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是否存在尚未确定,二是债权数额不能确定。这些债权人一般不能享有表决权。但如果法院能够临时确定其债权数额的,则可享有表决权。
3、对债权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这里讲的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债权人。由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依和解程序行使权利,即其实体权利不受和解程序的影响。因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同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利,不受破产财产分配影响。因此,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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