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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2/21 13:33:02 字体:

  (1)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一年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与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关。

  (3)所得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要作为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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