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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1.行政机构
(1)内部机构
(2)派出机构
(3)临时机构
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2.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
如,公用企业。
3.事业单位
如,高校授予学位。
4.社会团体
如,中国税务学会。
5.其他组织
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条件及规则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在书面委托中,要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求。
6.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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