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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如果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则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发票领购手续
取消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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