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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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