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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减免税规定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从2008年11月1日起,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特殊减免税规定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对所有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的房地产都免税,享受免税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投入了资金并进行了开发。对未投入资金即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免税。
2.是否属于该房地产开发建成后的首次转让。如果不是首次转让而是再次转让,每转让一次,都应按规定计征一次土地增值税。
3.是否在规定的5年期限内(后又延长2年)首次转让。除特案规定予以免税的以外,超过7年期限的首次转让,也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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