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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另作特别规定除外。
解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另作特别规定除外”,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指定管辖
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不予处罚 | 从轻、减轻处罚 |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解释:“从轻、减轻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违法行为”不是指违法行为人;不是人没找到,而是事情没被发现。
(2)“未被主管行政机关发现”,如,打架斗殴没有被公安局发现,偷税漏税没有被税务局发现,违法经营没有被工商局发现。
2.《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提示: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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