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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管辖
1.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管辖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4.特殊管辖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把派出机关看作是一级政府即可,把街道办事处看作乡政府,把区公所看作副县级政府,把地区行政公署看作市政府。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权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5.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适用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6.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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