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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民事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2 10:23:37 字体: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利益性质 财产权 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 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知识产权 是以受保护的知识性事物为客体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 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根据作用方式 支配权 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
请求权 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 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抗辩权 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 绝对权 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
相对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对世权 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
对人权 是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5.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 专属权 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非专属权 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即是。
6.根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 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7.根据权利效力地位为标准 原权 原权利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8.根据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 成立要件未完全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1)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权利的绝对发生。

  (2)继受取得,是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情形。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

  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其主体相分离的情形。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力救济,也称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侵害人,以捍卫受到侵犯的权利的保护制度。

  2.公力救济,是指通过国家的专门力量和法定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公力救济的主要程序是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公力救济是民事权利最主要、最普遍的救济手段,自力救济仅在特殊情况下方可适用,且须受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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