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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9 11:56:42 字体:

  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

  338页:对于税款滞补罚争议,在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自行审查解决纳税争议。

  二、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规范

  本章总结

各节内容知识点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掌握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
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 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过程中期限的规定
熟悉何种情况下应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熟悉停止执行、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的情形
熟悉证据的规定
熟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熟悉可以调解的情形
第二节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定 简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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