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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关税完税价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13 17:14:15 字体:

  一、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五种其他方法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4)最低限价;(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二、价格调整

  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一)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如卖方佣金)。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5.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详见教材296页)

  (二)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②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三、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5.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加工贸易制成品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五、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

  1.进口货物的运费

  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

  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3‰

  3.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六、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2.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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