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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事的效力。即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2.对人的效力。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对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还是对中国法人和组织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民事诉讼法》均发生效力。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辩论原则;
3.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三、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1.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
2.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提示: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具体来说,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此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应当采用合议制。
(二)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人员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陪审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外规定除外的一审案件,由法官和陪审员合议庭审理;
2.陪审员除不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3.陪审员不少于合议庭人员三分之一;
4.陪审员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5.陪审员任期五年。
(三)回避制度
1.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即不包括证人)
2.回避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必须说明理由。回避必须有严格批准手续:院长担任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决定。当事人不服从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四)两审终审制度
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还可以上诉到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为案件的最终裁判。
提示:两审终审制有两种情况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2)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五)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2.以下案件不宜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提示: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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