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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职责分工或权限划分。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的案件 |
只能是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遗弃和轻微伤害等案件。 自诉案件还包括:非法侵入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 |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注意: (1)涉税案件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伪证罪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时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工作或学习所在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为辅的原则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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