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0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