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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确定如下: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资产评估 | 100分 | 60分 |
经济法 | 100分 | 60分 |
财务会计 | 100分 | 60分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100分 | 60分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100分 | 60分 |
考生可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www.cas.org.cn)“行业公开信息查询--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栏目查询各科考试结果。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指人社考试部门寄发通知书或通知成绩)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中评协考试部咨询电话:010-88191805、010-88191735。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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