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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0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

2009-11-12 11:9 天津人事考试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9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注册资产
评估师
资产评估
100
60
经济法
100
60
财务会计
100
6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100
6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100
60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2009年度非首次报名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9年11月27日至28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2009年首次报名的考生已于审核时提交了照片,不用再交照片。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4、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9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暖阳